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康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
之间的担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康冠
科技”)于2025 年8 月25 日、2025 年10 月1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公司
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及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00,0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其中,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冠医疗”)获审通过的担保额度为10,0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
款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
任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康冠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冠商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冠商用”)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康
冠医疗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
高额保证及质押担保,其中康冠科技为其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70 万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康冠医疗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630 万元的知识产权质
押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人 被担保方 担保方
公司持有被
担保方的 股权比例
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资产
负债率
本次担保实际 发生前公司及 子公司对被担 保方的担保余
额(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 发生后公司及 子公司对被担 保方的担保余
额(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 发生后被担保 方剩余可用担
保额度(万
元) 中国银行 深圳布吉支行 康冠医疗 康冠科技 、康冠商用 51% 74.81% 2,000.00 3,000.00 7,000.00
注:1、本表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方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2、“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后)公司及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中的“担保余 额”指:公司及子公司对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所签署且生效中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下同;
3、“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被担保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指:公司及子公司对被担保方 提供担保的总额度减去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康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斌
成立时间 2015 年9 月15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 号1 号楼第一层 A 区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及相关 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模具销售;计算机 及办公设备维修;认证咨询;计量技术服务。显示器件制造; 显示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其他电子器件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的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询,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康冠医疗
2024 年度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69.20
负债总额 3,490.03
净资产 1,979.17
营业收入 6,695.33
利润总额 -878.71
净利润 -629.54
2025 年前三季度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026.24
负债总额 6,004.40
净资产 2,021.85
营业收入 5,978.87
利润总额 -123.48
净利润 -34.29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康冠科技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大致
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康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
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康冠医疗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370 万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
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
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
确定。
(二)康冠商用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大致
内容如下:
出质人:深圳市康冠商用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主合同及主债权: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康冠医疗设备
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
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2026 年3 月13 日
起至2027 年1 月16 日止。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额度的
使用期限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质权人
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30 万元人民币。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
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质押物:质押物为康冠商用持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质押期间,质押物
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
质押登记:质押物需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 日内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
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上述登记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质押登记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质权的行使方式: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
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对质押物行使质权。
质权的实现: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
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相
关技术资料。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
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
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
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
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
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等
值人民币800,000.00 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余额为等值人民币448,222.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8.33%。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
相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康冠商用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