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8证券简称:康冠科技公告编号:2025-074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公司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2,857,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
87.1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1,021,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
86.87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6,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0.26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6,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0.2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6,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3,374,827股的0.26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的出席或列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人,出席
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郑谋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4.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00《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6.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01《关于选举凌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02《关于选举李宇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03《关于选举廖科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1《关于选举邓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2《关于选举孙小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3《关于选举何绍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提案
1.00、提案
4.00、提案
5.00、提案
6.00、提案
7.00和提案
8.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提案
2.00、提案
3.00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7.00、提案8.00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三)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提案是否通过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提案是否通过 |
| 1.00 | 612,806,786 | 99.9917% | 34,024 | 0.0056% | 16,900 | 0.0028% | 是 |
| 2.00 | 612,579,836 | 99.9547% | 249,729 | 0.0407% | 28,145 | 0.0046% | 是 |
| 3.00 | 612,811,490 | 99.9925% | 12,220 | 0.0020% | 34,000 | 0.0055% | 是 |
| 4.00 | 611,918,954 | 99.8468% | 910,456 | 0.1486% | 28,300 | 0.0046% | 是 |
| 5.00 | 612,786,981 | 99.9885% | 40,629 | 0.0066% | 30,100 | 0.0049% | 是 |
| 6.00 | 612,599,745 | 99.9579% | 228,620 | 0.0373% | 29,345 | 0.0048% | 是 |
其中,提案2.00、提案3.00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7.00、提案8.00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全部候选人当选,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提案(提案7.00、提案8.00)具体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姓名 | 获得的选举票数(票)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7.01 | 凌斌 | 611,904,786 | 99.8445% | 是 |
| 7.02 | 李宇彬 | 612,113,881 | 99.8786% | 是 |
| 7.03 | 廖科华 | 612,113,588 | 99.8786% | 是 |
| 8.01 | 邓燏 | 611,901,982 | 99.8441% | 是 |
| 8.02 | 孙小卫 | 612,113,582 | 99.8786% | 是 |
| 8.03 | 何绍茂 | 612,113,682 | 99.8786% | 是 |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提案1.00、提案4.00、提案5.00、提案6.00、提案7.00和提案8.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提案1.00、提案4.00、提案5.00、提案6.00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提案1.00、提案4.00、提案5.00、提案6.00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1,785,100 | 97.2264% | 34,024 | 1.8531% | 16,900 | 0.9205% |
| 4.00 | 897,268 | 48.8702% | 910,456 | 49.5885% | 28,300 | 1.5414% |
| 5.00 | 1,765,295 | 96.1477% | 40,629 | 2.2129% | 30,100 | 1.6394% |
| 6.00 | 1,578,059 | 85.9498% | 228,620 | 12.4519% | 29,345 | 1.5983% |
提案编码
| 提案编码 | 姓名 | 获得的选举票数(票)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7.01 | 凌斌 | 883,100 | 48.0985% |
| 7.02 | 李宇彬 | 1,092,195 | 59.4870% |
| 7.03 | 廖科华 | 1,091,902 | 59.4710% |
| 8.01 | 邓燏 | 880,296 | 47.9458% |
| 8.02 | 孙小卫 | 1,091,896 | 59.4707% |
| 8.03 | 何绍茂 | 1,091,996 | 59.4761%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龙辉、冯晓雨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