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鉴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新增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决定和办理具体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保理业务标的: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含公司关联方)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3、保理融资额度及期限: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6、主要责任及说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本次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