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电港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器材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CEAC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器材国际”)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器材国际向供应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被担保方器材国际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业务担保余额 | 年度审议业务担保额度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 公司 | 器材国际 | 100% | 96.27% | 21,475.8 | 23,000 | 10,000 | 6.21% | 否 |
| 合计 | 21,475.8 | 33,000 | 6.21% | - | ||||
注:上述表格内“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及“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以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为计算依据。
二、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电子器材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CEACInternationalLimited)
成立时间:2009年8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港币+987.1万美元注册地址:新界粉岭安乐邨安乐门街39号嘉里货仓(粉岭)G03室董事:刘迅、叶建斐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境外授权分销业务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年度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年度 | 1,042,666.33 | 50,779.27 | 2,878,661.82 | 1,074.19 | 638.80 |
| 2025年半年度(未经审计) | 1,375,838.22 | 51,292.79 | 2,465,339.05 | 894.58 | 726.58 |
三、新增担保的主要内容公司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本次新增担保事项仅是公司拟为器材国际开展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相关担保事项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因被担保方器材国际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新增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该事项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人民币137,868.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6.30%。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
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因此,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器材国际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担保额度及期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器材国际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