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广州瑞立 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科密”、“上市公司”或“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 力资源、企业文化、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销售与收款管 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 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存货管理、 客户行业波动、国际贸易、物资与采购、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信 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认定为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及1%之间,认定 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低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认定为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 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A.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B.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
C.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 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 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 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如: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认定为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财产损失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及1%之间,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财产损失金额低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认定为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 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2)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3)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 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审阅公司会议资料、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人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瑞立科密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 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瑞立科密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伟
屠晶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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