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001282)_公司公告_三联锻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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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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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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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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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当提前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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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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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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