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国铀业 股票代码:001280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National Uranium Co., Ltd.(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26幢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中国铀业”)股票将于2025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及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68,181,81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58,087,2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中国铀业所属行业为“B采矿业”,具体属于“B采矿业”中的“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截至2025年11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7.57倍。
截至2025年11月18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4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4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孰低(2024年) |
| KAP.L | 哈原工 | 367.54 | 65.2551 | 41.1468 | 5.63 | 8.93 | 8.93 |
| CCO.TO | 卡梅科 | 587.99 | 1.7471 | 3.6192 | 336.54 | 162.46 | 336.54 |
| 1164.HK | 中广核矿业 | 2.73 | 0.0417 | 0.0642 | 65.41 | 42.47 | 65.41 |
| 603993.SH | 洛阳钼业 | 15.35 | 0.6325 | 0.6132 | 24.26 | 25.03 | 25.03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4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4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孰低(2024年) |
| 600111.SH | 北方稀土 | 45.9 | 0.2778 | 0.2493 | 165.22 | 184.10 | 184.10 |
| 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 31.77 | 25.48 | 33.12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1月18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时剔除极值卡梅科、北方稀土;注4:哈原工、卡梅科、中广核矿业数据均换算为人民币。本次发行价格17.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7.0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3.1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8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7.5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业绩下滑风险
发行人是专注于天然铀和放射性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矿业公司,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内主要从事天然铀资源的采冶、销售及贸易,以及独居石、铀钼、钽铌等放射性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销售,主要产品为天然铀、氯化稀土、四钼酸铵、五氧化二钽和五氧化二铌。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然铀业务收入为919,448.47万元、1,323,490.35万元、1,589,758.98万元和868,952.9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9.22%、91.92%、93.35%和92.08%,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天然铀产品市场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全球重大政治事件、产能变化、浓缩服务价格、国际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球天然铀市场价格受国际局势与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小幅回落,但长期市场价格根据UxC公司预测呈企稳增长态势。按照国际天然铀市场惯例,发行人与部分客户、供应商签署长贸合同,通常基于固定价格、一段时期市场均价、交货当期现货价/长贸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天然铀产品的交付价格,在市场价格短期回落时,发行人对主要天然铀客户的定价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发行人的利润水平。此外,发行人部分天然铀产品销售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发行人国际天然铀贸易业务交易定价主要参考行业公认的两家咨询机构(UxC公司、Trade Tech公司)定期发布的U
O
价格,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敞口。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的销售天然铀并部分购回业务中差额销售部分的销售价格系交易双方于2023年开展销售天然铀并部分购回业务前基于谈判时点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固定价;受天然铀市场价格提升影响,2024年末及2025年6月末存在差额销售部分销售价格低于预计销售成本的情形,发行人已计提了预计负债,未来尚待执行的差额销售部分存在风险敞口。
2022-2024年,国际天然铀市场年度平均价格整体呈现持续上涨态势,系发行人业绩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2025年1-6月,国际天然铀市场价格则出现一定幅度回落并在高位波动。在2025年第一季度市场价格下降时,发行人天然铀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及利润水平同比有所下滑。若国际天然铀市场价格持续或大幅下滑,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天然铀业务销售价格或毛利率下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放射性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产品主要为氯化稀土、四钼酸铵、五
氧化二钽和五氧化二铌。其中,氯化稀土与四钼酸铵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主要受稀土市场价格、四钼酸铵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存在较大波动;氧化钽铌及其副产品销售系发行人2025年新开展业务,五氧化二钽与五氧化二铌的销售价格主要受钽铌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2025年1-6月毛利率较低主要系该业务尚处于开展初期,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单位成本相对较高。若未来期间稀土行业、钼行业出现产能集中释放、下游应用领域发展速度放缓、市场供需缺口不利变化或发行人钽铌业务开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可能导致稀土市场价格、四钼酸铵市场价格及氧化钽铌市场价格下降,从而拉低发行人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对发行人放射性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除天然铀和其他产品销售价格外,发行人盈利能力还与下游市场需求、矿山生产情况、原材料采购价格、汇率波动等多项因素相关,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如果上述单一风险出现极端情况或多项风险叠加发生,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二)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23,683.23万元、1,197,903.23万元、1,333,973.65万元和841,789.7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18%、
80.93%、77.20%和88.13%,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中核集团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02%、53.54%、47.13%和67.42%。
由于核电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的核电项目均由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独立或合作开发运营,公司是中核集团内天然铀产品独家供应商,因此,公司天然铀产品的下游客户相对集中且稳定。若公司下游行业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或公司在交货期、交付量等方面无法及时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同时公司不能及时开拓新的客户或业务领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核燃料循环产业的集团,在我国核科技工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主要产品天然铀是核工业发展的基础原料,中核集团对天
然铀产品需求较大,我国核工业产业链的分布决定了发行人的上下游以关联方为主。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中核集团及下属单位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505,941.73万元、792,471.10万元、814,275.97万元和643,968.1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02%、53.54%、47.13%和67.42%,主要系向中核集团及下属单位销售天然铀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中核集团及下属单位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分别为177,602.19万元、143,097.77万元、347,919.23万元和101,925.08万元,占公司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1.91%、11.90%、23.97%和13.21%,主要系向中核集团下属单位采购天然铀、进口代理服务、矿山服务、工程服务等;其中,发行人作为国家天然铀战略资源的保障主体,除自有铀矿开采外,还通过在国际市场采购天然铀,向国内核电站进行供应;发行人制定和执行天然铀进口计划,主导天然铀进口事项;单位A作为中核集团内具有核燃料进出口资质的单位,发行人委托其负责办理天然铀进口合同项下天然铀相关进口及清关环节手续等辅助性工作。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商业或生产经营需求,符合行业结构和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回避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的价格执行,公司仍然存在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此外,若行业环境、政策或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关联销售或采购金额可能随之出现重大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经营财务情况。
(四)天然铀长贸协议定价滞后性等相关风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截至2024年底,国内在建核电机组数量和总装机容量均保持世界第一,商运核电机组数量位居全球第二。国内核电用户对天然铀的需求预计将稳步提升。中国铀业已同中国核电签署了长贸协议,约定未来向中国核电下属核电公司供应天然铀。在自有矿山天然铀生产的基础上,中国铀业结合下游客户需求计划、存货水平和
国际天然铀市场价格等情况,同哈原工、欧安诺等供应商签订了天然铀供应长贸合同,以满足天然铀客户的需求。发行人自产及外购天然铀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受到销售长贸协议、采购长贸协议等因素共同影响,销售及采购长贸协议的定价通常基于固定价格、一段时期市场均价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国核电每年的销售均价受到长贸协议约定的固定价格及销售前一年的市场均价共同影响,由于发行人与中国核电的长贸协议定价公式中选取的市场价格区间为交付前一年度,导致年度销售价格的变动趋势相对天然铀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存在滞后性;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天然铀供应商的天然铀采购长贸协议定价中所参考的市场价格区间通常为1-9个月,发行人与中国核电的天然铀销售长贸协议定价中所参考的市场价格区间相较采购长贸协议存在滞后性。因此,在2022-2024年天然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发行人自产及外购天然铀产品销售业务的综合毛利率持续下降,分别为26.79%、23.38%和20.48%;2025年1-6月,在全球天然铀现货市场价格呈现高位波动态势的背景下,发行人自产及外购天然铀产品销售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已回升至23.02%,接近2023年的毛利率水平。如果由于供应商不能按期履约,或中国铀业自产天然铀产量不足,或中国铀业不能在国际天然铀市场中获得数量、期限匹配的天然铀产品等原因,可能导致中国铀业无法完成向下游用户交付天然铀的履约责任或增加履约成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核电的长贸协议定价公式中选取的市场价格区间为交付前一年度,导致双方年度销售价格的变动趋势相对天然铀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存在滞后性,若在天然铀市场价格快速上涨期间,可能导致发行人天然铀业务的毛利率出现下滑。此外,若未来天然铀市场价格或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则将可能导致天然铀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五)矿山资源储量风险
发行人作为天然铀业务占比较高的矿业公司,持续取得较高品位的天然铀矿山资源是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6宗铀矿探矿权、19宗天然铀或铀钼矿采矿权。为实现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公司不断进行现有矿山的增储勘探,对拥有的探矿权持续加强勘查找矿,并积极获取具备铀资源潜力的探矿权,以期实现公司矿山资源的扩充。随着现有矿山的持续开采,如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资源
储量,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勘查核实。受专业知识、业务经验、技术水平和地质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资源储量的核实结果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2023年公司启动罗辛铀矿四期开发项目,2024年公司决定建设“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等多个天然铀开采项目。随着矿山开发利用的持续推进,公司目前备案/已勘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矿石品位与实际可利用资源量、实际开采的矿石品位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存在相关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境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分别为407,026.67万元、537,655.43万元、735,967.00万元和226,047.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50%、37.34%、
43.22%和23.95%。
公司境外业务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多分布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司境外业务容易因受到当地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其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地方政治或军事紧张局势和政府更迭、外交关系变动,政策、法律制度或优惠措施变更,外汇管制、贸易限制或经济制裁,所投资境外矿山停产损失等。公司存在因境外项目发生风险事件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位于纳米比亚的罗辛铀业为发行人重要的天然铀生产基地,根据我国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纳米比亚政局稳定,社会治安良好;法制健全,市场经济机制完整;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政府重视吸引外资,在非洲属于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但不排除纳米比亚未来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进而影响罗辛铀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
报告期内纳米比亚与采矿和铀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纳米比亚《矿产(勘探和采矿)法》《原子能和辐射防护法》,罗辛铀业生产经营需持有采矿、勘探许可证以及出口核材料的许可证等资质。如罗辛铀业持有的上述资质未能成功续期,或纳米比亚天然铀行业的监管政策、税收制度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了解当地的监管、经营环境的变化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七)土地房产瑕疵的风险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存在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土地房产未取得出租方权属证书或未进行租赁备案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存在面积共计45,164.35平方米的境内生产辅助用房、厂房及宿舍楼等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增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中,锦原铀业新增房屋系员工宿舍,其他新增尚待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为内蒙矿业、中核华中、中核南方、天山铀业募投项目新建厂房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锦原铀业、中核华中已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余相关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预计办理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存在147宗租赁土地和2宗租赁房产未取得出租方持有的权属证书。未取得出租方持有权属证书的租赁土地房产均已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不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存在41宗境内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未来公司若因土地房产瑕疵、拆迁改建等原因被要求拆迁,将可能给公司的短期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151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中国铀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中国铀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中国铀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333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中国铀业”,证券代码为“001280”。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58,087,25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12月3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3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铀业
(四)股票代码:0012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68,181,81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8,181,818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8,087,25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10,094,559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华能核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核电”)、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资本”)、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二期”)、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合计获得配售74,454,545股。其中,华能核电、昆仑资本、国新投资、建投投资、国调基金二期、电科投资及南方资产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中核资本获配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方面,中核资本获配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5,640,01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30.01%,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6.30%。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中核铀业 | 1,197,043,120 | 57.88% | 2028/12/3 |
| 惠核投资 | 186,886,700 | 9.04% | 2026/12/3 | |
| 国新投资 | 140,165,480 | 6.78% | 2026/12/3 | |
| 旭核基金 | 124,591,740 | 6.02% | 2028/12/3 | |
| 中国核电 | 77,870,520 | 3.77% | 2028/12/3 | |
| 航天投资 | 46,721,220 | 2.26% | 2026/12/3 | |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 |||
| 中国原子能 | 15,573,740 | 0.75% | 2028/12/3 | |
| 核化冶院 | 15,573,740 | 0.75% | 2028/12/3 | |
| 中核大地 | 15,573,740 | 0.75% | 2028/12/3 | |
| 小计 | 1,820,000,000 | 88.0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核资本 | 12,409,095 | 0.60% | 2028/12/3 |
| 华能核电 | 12,409,090 | 0.60% | 2026/12/3 | |
| 昆仑资本 | 12,409,090 | 0.60% | 2026/12/3 | |
| 国新投资 | 12,409,090 | 0.60% | 2026/12/3 | |
| 建投投资 | 6,204,545 | 0.30% | 2026/12/3 | |
| 电科投资 | 6,204,545 | 0.30% | 2026/12/3 | |
| 南方资产 | 6,204,545 | 0.30% | 2026/12/3 | |
| 国调基金二期 | 6,204,545 | 0.30% | 2026/12/3 | |
| 小计 | 74,454,545 | 3.60%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限售股份 | 15,640,014 | 0.76% | 2026/6/3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36,478,259 | 1.76% | 2025/12/3 | |
| 网上发行股份 | 121,609,000 | 5.88% | 2025/12/3 | |
| 小计 | 173,727,273 | 8.40% | - | |
| 合计 | 2,068,181,818 | 100.00% | - |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3.1.2条中第(一)项规定: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
累计不低于15亿元。”作为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发行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53,537.74万元、1,480,086.64万元和1,727,877.83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125,916.99万元、126,192.45万元及136,733.1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者均为正,且累计为388,842.54 万元,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为4,261,502.22万元,不低于15亿元。符合所选上述上市标准。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China National Uranium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82,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袁旭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2月12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3年3月30日 |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26幢1层 |
| 经营范围 | 国外铀资源的勘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与管理;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铀矿、贵金属矿(仅限外埠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天然铀资源的采冶、销售及贸易,以及独居石、铀钼、钽铌等放射性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邮政编码 | 100010 |
| 联系电话 | 010-64270515 |
| 传真号码 | 010-64270311 |
| 互联网网址 | www.cnuc.cn |
| 电子信箱 | cnucbgs@cnuc.cn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 | 王辉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010-64270515 |
二、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 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 | 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 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 1 | 袁旭 | 董事长 | 2025.2.10至今 | - | - | - | - | 无 |
| 2 | 邢拥国 | 董事、总经理 | 2023.8.9至今 | - | - | - | - | 无 |
| 3 | 李成城 | 董事 | 2023.8.9至今 | - | - | - | - | 无 |
| 4 | 姜德英 | 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2023.8.9至今 | - | - | - | - | 无 |
| 5 | 张绍坤 | 董事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 6 | 肖林兴 | 董事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 7 | 张红军 | 董事 | 2024.8.28至今 | - | - | - | - | 无 |
| 8 | 刘为胜 | 独立董事 | 2023.5.20至今 | - | - | - | - | 无 |
| 9 | 赵旭东 | 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2023.5.20至今 | - | - | - | - | 无 |
| 10 | 陈运森 | 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2023.5.20至今 | - | - | - | - | 无 |
| 11 | 王俊仁 | 独立董事 | 2024.8.28至今 | - | - | - | - | 无 |
| 12 | 张栋栋 | 职工董事 | 2023.5.24至今 | - | - | - | - | 无 |
| 13 | 王辉 |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 14 | 苏学斌 | 总工程师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 15 | 唐大伟 | 副总经理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 16 | 李锋 | 副总经理 | 2023.3.24至今 | - | - | - | -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中核铀业直接持有中国铀业1,197,043,1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7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核铀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袁旭 |
| 成立日期 | 1995年11月27日 | |||
| 注册资本 | 83,456.00万元 | |||
| 实收资本 | 83,456.00万元 | |||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163室 | |||
| 股东构成 | 中核集团直接持股100% |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中核铀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各种铀化学制品、化工产品,铀资源勘探业务,中国铀业承担中核铀业天然铀国内开发、海外开发、国外进口、国内销售、国际贸易的生产经营职能 | |||
| 财务数据注 | 总资产 (万元) | 净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743,369.01 | 684,204.82 | 52.21 | 445.00 |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743,305.12 | 682,470.55 | - | 850.89 |
注:系母公司财务数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审计,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发行前,中核集团通过中核铀业、旭核基金、中国核电、中国原子能、核化冶院、中核大地合计间接控制中国铀业79.48%的股份,为中国铀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申彦锋 | |||
| 成立日期 | 1999年6月29日 | |||
| 注册资本 | 5,950,000.00万元 | |||
| 实收资本 | 6,164,241.82万元 | |||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 | |||
| 股东构成 | 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股100.00% |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中核集团主要从事铀业务、核电、核燃料、核环保工程和核技术应用业务,中国铀业承担中核集团天然铀国内开发、海外开发、国外进口、国内销售、国际贸易的生产经营职能。 | |||
| 财务数据 | 总资产 (万元) | 净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152,573,248.98 | 45,864,441.18 | 27,856,792.00 | 2,084,194.36 |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164,195,807.19 | 48,561,613.94 | 12,484,276.40 | 1,410,177.25 |
注: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
6月30日/2025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中核铀业 | 1,197,043,120 | 65.77% | 1,197,043,120 | 57.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 |
| 惠核投资 | 186,886,700 | 10.27% | 186,886,700 | 9.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国新投资 | 140,165,480 | 7.70% | 152,574,570 | 7.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旭核基金 | 124,591,740 | 6.85% | 124,591,74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企业 | ||||||
| 中国核电 | 77,870,520 | 4.28% | 77,870,520 | 3.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航天投资 | 46,721,220 | 2.57% | 46,721,220 | 2.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 中国原子能 | 15,573,740 | 0.86%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化冶院 | 15,573,740 | 0.86%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中核大地 | 15,573,740 | 0.86%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中核资本 | - | - | 12,409,095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参与战略配 售 |
| 华能核电 | - | - | 12,409,090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昆仑资本 | - | - | 12,409,090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建投投资 | - | - | 6,204,545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电科投资 | - | - | 6,204,545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南方资产 | - | - | 6,204,545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国调基金二期 | - | - | 6,204,545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5,640,014 | 0.7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 - | 36,478,259 | 1.76% | 无限售期限 |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21,609,000 | 5.88% | 无限售期限 | - |
| 合计 | 1,820,000,000 | 100.00% | 2,068,181,818 | 100.00% | - | - |
注1: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49,72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中核铀业 | 1,197,043,120 | 57.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惠核投资 | 186,886,700 | 9.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国新投资 | 152,574,570 | 7.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旭核基金 | 124,591,740 | 6.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5 | 中国核电 | 77,870,520 | 3.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6 | 航天投资 | 46,721,220 | 2.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中国原子能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8 | 化冶院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9 | 中核大地 | 15,573,74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10 | 中核资本 | 12,409,095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合计 | 1,844,818,185 | 89.20%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华能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409,095 | 221,998,709.55 | 36 |
| 2 | 华能核电开发有限公司 | 12,409,090 | 221,998,620.10 | 12 | |
| 3 | 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 | 12,409,090 | 221,998,620.10 | 12 | |
| 4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12,409,090 | 221,998,620.10 | 12 | |
| 5 |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204,545 | 110,999,310.05 | 12 | |
| 6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204,545 | 110,999,310.05 | 12 | |
| 7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204,545 | 110,999,310.05 | 12 | |
| 8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6,204,545 | 110,999,310.05 | 12 |
| 合计 | 74,454,545 | 1,331,991,810.05 | - | ||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4,818.181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7.8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3.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7.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5.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445.45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7,445.454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160.9273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211.8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9元/股。根据《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377.16088倍,高于100倍,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股份的4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949.1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11.8273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160.9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33935265%,申购倍数为2,304.49120倍。
根据《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11月25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21,121,455股,认购金额2,166,862,829.95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87,545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8,722,180.05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52,118,273股,认购金额932,395,903.97元,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股数。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中信建投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41,282股,包销金额为6,105,534.98元,中信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6,263股,包销金额为2,616,645.07元。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共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7,545股,包销金额为8,722,180.05元,保荐人(主承
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3,997.2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6,262.54万元。大信会计师已于2025年11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1-00082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7,734.73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513.18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24.53 |
| 律师费用 | 538.96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9.25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68.82 |
| 合计 | 7,734.73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3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6,262.5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70元(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0.71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大信会计师审计了发行人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1-05052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对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25]第1-0002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5年度业绩预测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下述相关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 | 340276851098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81600001040045678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 11050172360000003848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010900013710001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 | 0200013319200126204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信大厦支行 | 8110701013103184690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 05500101040031743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 05500101040031735 |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 | 991908414710000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 | 44050162073800001543 |
| 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 | 0412075019300462943 |
| 1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城东支行 | 200764102143 |
| 1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桥头支行 | 60678402004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选聘中国铀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已通过了《关于审议选聘中国铀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审议修订<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等部分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已通过了《关于审议选聘中国铀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审议修订<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等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刘成联系电话:010-56051432传真:010-65608451保荐代表人:张冠宇、赵凤滨联系人:张冠宇、赵凤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中国铀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冠宇、赵凤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冠宇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航天南湖IPO项目、燕东微IPO项目、华岭股份IPO项目、航天长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航天彩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粮糖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科曙光可转债项目、中矿资源可转债项目、中原特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航天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电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城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赵凤滨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柏硕IPO项目、华岭股份IPO项目、长盈通IPO项目、中国核建IPO项目、中国电建IPO项目、大豪科技IPO项目、纽威股份IPO项目、长城证券IPO项目、金凯生科IPO项目、芭田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炼石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南方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城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航天长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核建可转债项目、中国电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置信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京投公司收购银泰股份项目、国电投公司债项目、中国电建公司债项目、中航国际公司债项目、国开投公司债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核铀业承诺
1、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允许发行人向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6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本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允许发行人向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6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本承诺的相关内容。
(4)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三)股东国新投资、航天投资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股东惠核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责任。
(五)股东旭核基金、中国核电、中国原子能、核化冶院、中核大地承诺
1、本企业/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公司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核铀业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主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深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深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深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股东国新投资、旭核基金承诺
1、在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股东惠核投资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责任。
(四)股东中国核电、航天投资、中国原子能、核化冶院、中核大地承诺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门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024年3月20日,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
(二)公司回购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A股股票,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20%。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24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241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约束措施
(一)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致控股股东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
(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
非主观原因而导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二)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对稳定股价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
4、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中核铀业承诺
1、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相关义务。在《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四)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五)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发行人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
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份购回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证监会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其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基于其本次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
(二)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本公司将在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中核铀业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敦促发行人在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充分发挥现有竞争优势,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将依托现有竞争优势,巩固公司在现有领域的竞争地位,并努力促进公司资产、收入和利润规模稳步增长,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效益。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 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积极探索挖掘外延机会, 通过收购、合作等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保证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并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东国新投资、旭核基金、惠核投资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事项,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本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
(三)全体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中信建投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
因国浩律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大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核铀业承诺
(1)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本公司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本公司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事项,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股东国新投资、旭核基金、惠核投资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等之外的原因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事项,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2)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全体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不得从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照相关承诺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情况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4、经自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5、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等情形。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所属企业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所属企业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所属企业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核电、中国原子能、核化冶院、中核大地及旭核基金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核铀业、实际控制人中核集团承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2)承诺杜绝一切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保证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依照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 规定
不再控制发行人或发行人退市为止(以较早时间为准)。
2、股东惠核投资、国新投资、旭核基金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发行人控制的企业,下同)将尽力减少目前和将来与发行人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及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