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7证券简称:速达股份公告编号:2025-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二五年六月 |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二五年六月二○二五年十二月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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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己任,通过自己专业、快速、优质的服务来立足市场,推进工业行业的进步。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不断创新中,通过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聚焦主业、持续提升经营效率,致力于以工业服务的价值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创造社会财富。最终实现“成为中国工业服务行业领跑者”的愿景。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己任,通过自己专业、快速、优质的服务来立足市场,推进工业行业的进步。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不断创新中,通过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聚焦主业、持续提升经营效率,致力于以工业服务的价值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创造社会财富。最终实现“成为中国工业服务行业领跑者”的愿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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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如涉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会选举。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有条件的,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严格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三)是否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所列不得担任的情形;(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如涉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会选举。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有条件的,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严格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三)是否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列不得担任的情形;(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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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予以披露的,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无法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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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二)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二)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三)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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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审议符合本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应当严格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及相关附件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审议符合本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应当严格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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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二)签署董事会相关文件;(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五)要求总经理召集高级管理人员落实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及高级管理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其他经营事项;(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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