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主动续约、个人层面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限,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人数涉及15人,本次共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5,940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人数涉及
人,本次共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58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会签署:
朱敏
崔伟
张艺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