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001258)_公司公告_立新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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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任申请,若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告、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职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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