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
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炜冈科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如意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明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本年度内列席1次,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本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4年12月16日届满。由于当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因此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延期的提示性 |
| 公告》,告知广大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相应顺延的事项。截至目前,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中,部分人员的选举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情况外无其他问题。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积极推进换届工作,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5年1月14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现场培训的主题围绕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减持四个板块,主要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9月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发布的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介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股份变动、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发行前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6、利润分配安排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保荐机构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完善投行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建设。 2、2024年度,保荐机构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炜冈科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李明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