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公司”、“发行人”)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永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保荐代表人 | 杨皓月、张贵阳 |
| 联系人 | 杨皓月 |
| 联系电话 | 021-3803176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股票简称 | 永达股份 | 股票代码 | 001239 |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永达股份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XiangtanYongdaMachineryManufacturingCo.,Ltd. | ||
| 注册地址 | 湘潭九华工业园伏林路1号 |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411201 | ||
| 办公地址 | 湘潭九华工业园伏林路1号 |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411201 | ||
| 公司网址 | www.xtydjx.com | ||
| 电子信箱 | service@xtydjx.com |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国泰海通作为作为永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永达股份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永达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永达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永达股份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皓月张贵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