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_公司公告_农心科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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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科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完善公司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整。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二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如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三)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四)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五)内部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节环境控制

第八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授权管理以“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为原则,采取逐级授权、分权、权责利相结合的授权管理方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为公司营造科学、健康、创新、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第二节业务控制第十一条业务控制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或岗位手册,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自专业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针对销售环节、采购环节、生产制造环节、产品研发环节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会计系统控制

第十五条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公司财务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五)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部应制定资金管理与融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库存状况的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从中发现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体系,应在公司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金额相当。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相应职权部门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由内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节信息传递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节内部审计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人员应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理人及其他高层人员的职业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并且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内审部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一)销货与收款;

(二)采购与付款;

(三)存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五)资金管理;

(六)投资与融资管理;

(七)人力资源管理;

(八)信息系统管理;

(九)信息披露管理。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第一节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第三十条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议需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全体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现场参会的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若对外担保,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第四十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四十八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六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经理,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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