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规范并减少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关联方的担保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款项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违规担保问题进行审计。独立董事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三十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