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001219)_公司公告_青岛食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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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为了完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久、科学且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不时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利润分配政策第一条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五条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第八条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第九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拟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

(五)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二条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预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露或者难以保密的,应当及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在异常波动公告中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对分配方案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文件中应当说明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人、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理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以及签字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审议该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等内容。预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可以说明拟分配的区间范围,但公司应当尽可能缩小该区间范围,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报告期内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50%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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