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001212)_公司公告_中旗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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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31

2026-006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3 月30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30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3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 号万科金融中心B 座 17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荣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 年3 月1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有效表决权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00,959,624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274,408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海南羽明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羽明华”)将放弃其所持有 的全部中旗新材17,104,440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 月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 协议〉暨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2025 年8 月25 日至2025 年9 月19 日期间,海南羽明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完成了对公司股份的减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减持完成后,截至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海南羽明华合计持有公司 4,163,640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仍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综上,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4,521,576 股。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5 人,代表股份71,185,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68,517,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22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3 人,代表股份2,668,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7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 人,代表股份2,668,48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3 人,代表股份2,668,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718%。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议相关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07,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2%; 反对6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弃权11,7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9,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47%;反对6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0%;弃权11,7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刘杰律师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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