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海南羽明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熊宏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海南羽明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羽明华”)持有公司股份17,104,4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34%,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9.46%)及其一致行动人熊宏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9%,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1.01%)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8月25日-2025年11月24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收到股东海南羽明华及熊宏文先生发来的《关于拟减持中旗新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海南羽明华
| 海南羽明华 | 17,104,440 | 9.34% | 9.46% |
| 熊宏文 | 1,820,000 | 0.99% | 1.01% |
注1:总股本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送的截至2025年7月31日总股本计算得出,下同。
注2:海南羽明华与陈耀民先生于2025年7月22日签署了《陈耀民与海南羽明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协议转让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此处持股数量未剔除拟协议转让数量。海南羽明华、熊宏文先生与周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743,415股,占总股本的24.43%,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24.7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本次减持系公司商业安排,以及为落实公司控股权稳定的整体安排,履行《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的相关约定。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及减持方式:
海南羽明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熊宏文先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426,992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1%(1,808,997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2%(3,617,995股)。
若在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海南羽明华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 履行完毕 |
|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 | |
| 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 正常履行 |
|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 正常履行 | |
| 熊宏文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 履行完毕 |
| 本人通过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 正常履行 |
|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常履行 |
(三)上述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东海南羽明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熊宏文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中旗新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