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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120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债券代码:
127070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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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号国华投资大厦
层
层)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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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大中矿业”、“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都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国都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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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核准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15.20亿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5.20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5.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70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52,000万元(1,52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52,000万元(1,52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1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时间:2022年8月17日至2028年8月16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时间:2023年2月23日至2028年8月16日
三、重大事项
(一)基本情况
“大中转债”已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公告》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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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大中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本次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达成情况
大中矿业股票收盘价自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13日已有15个交易日不低于“大中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0.76元/股)的130%(即13.99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3、本次可转债不提前赎回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基于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未来三个月内(2025年11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在“大中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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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权利。以2026年2月13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大中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大中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大中转债”的议案》。
(三)影响分析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提请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国都证券作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都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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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之盖章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