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001203)_公司公告_大中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大中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代码:001203证券简称:大中矿业公告编号:2025-098
债券代码:127070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99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89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9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6,081,200.00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25,042,764.37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17,964,872.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77,892.37元)后的余额为1,848,116,328.00元,已于2021年4月26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2,868,462.25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15,247,86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381号)。

2、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3,909,782.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3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0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分别用于存储及管理可转换债券、IPO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并和国都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储蓄金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730800788012000015930存储及管理可转换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490100788010000026860存储及管理IPO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账号为7308007880120000159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账号为4901007880100000268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娄家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