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_公司公告_闽东电力: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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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财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 2

第三章财务基础管理 ...... 5

第四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管理 ...... 6

第五章资产管理 ...... 6

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 ...... 6

第二节金融工具管理 ...... 7

第三节存货管理 ...... 10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 11

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 12

第六节固定资产管理 ...... 14

第七节在建工程管理 ...... 16

第八节使用权资产管理 ...... 16

第九节借款费用管理 ...... 17

第十节无形资产管理 ...... 19

第十一节商誉管理 ...... 20

第六章负债管理 ...... 21

第七章所有者权益管理 ...... 21

第八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 24

第一节营业收入管理 ...... 24

第二节成本费用管理 ...... 25

第九章利润分配管理 ...... 26

第十章财务报告管理 ...... 26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 27

第十二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 28

第十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 28

第十四章财务资助管理 ...... 30

第十五章子公司管理 ...... 30

第十六章附则 ...... 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水电事业部、风电事业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承担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经济合同、法定文件的签署等。

(二)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活动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公司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四)公司财务部依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部门职责分工要求,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制定公司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二)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管理、统筹公司税务筹划负责。

(四)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进行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六)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合理分配和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通过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等提供支持。

(八)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九)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系统持续、安全、有效地运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十)负责全面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的培训,重视财务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严格按照《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

(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按照《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章财务基础管理第十三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以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公司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二)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批;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为切实保障会计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公司财务部应在云服务器端每天对会计数据进行自动备份。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会计基

础工作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管理

第十八条会计政策,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第十九条会计政策均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董事会批准、对外披露等程序。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履行变更申请、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对外披露等程序。第二十条下属单位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公司财务部依据公司的资金需要,有权统筹下属单位的货币资金,对下属单位的货币资金在公司内部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定的现金流量预算安排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上未纳入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出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和相关手续。

涉及资金支付的各项业务,均应经主管领导按照授权审批制度审查批准后办理;采购合同、付款结算凭证、收款结算凭证和支票等的使用,须经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批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下属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切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以便于公司做好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二节金融工具管理

第二十七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的分类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条金融负债的分类

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第三十一条金融工具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二)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审议决定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回笼,防止坏账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资金损失,规范坏账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第三节存货管理第三十四条存货的核算与管理范围。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开发产品、工程施工、合同取得成本、周转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存货的盘存制度。存货盘存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并根据相关审批意见对盘盈利得和盘亏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存货的核算方法

(一)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二)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发出存货成本。

(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存货的核算方法。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核算。开发用土地所发生的购买成本、基础设施费等,在开发成本中单独核算,并根据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计入相应的开发产品成本中。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第三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第三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三)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条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

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的,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的,认定为重大影响。第四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一)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在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则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根据单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二条投资审批程序。凡属投资项目,都应由公司战略发展部或下属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并进行风险评估后,提出立项意见或建议,经审批后列入财务预算后实施。所有投资项目均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并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四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一)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其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或摊销。(二)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若单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七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节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条件和范围

(一)外购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电讯设备、视听设备、管理用具、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等,满足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模具、卡具、玻璃器皿、工具性质的仪表、电表等,不论其价值多少、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五十条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具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融资租赁相关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明确固定资产预算、购置、转固、验收、领用、后续计量、报废、清查等工作制度或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

(一)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

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次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二)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会计年度终了,应当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值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二)若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及报废,须按公司相关决策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履行处置工作。财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及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专项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毁损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重大的毁损、盘盈和盘亏,要按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追究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数量和原因,预估重置成本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节在建工程管理第五十六条在建工程的计价

(一)公司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五十七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在建工程存在性能、技术落后或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等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若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八节使用权资产管理第五十八条使用权资产,是指公司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公司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第五十九条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第六十条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使用权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二)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估计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使用权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节借款费用管理第六十一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六十三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一)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期间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3.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3.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十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财务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公司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无形资产存在技术过时、市价大跌等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若单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节商誉管理

第六十八条商誉的确认

商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或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取得日或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与子公司有关的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单独列示,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关的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第六十九条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二)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三)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七十条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一)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以内或超过l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及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二)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l年或超过l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租赁负债、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等。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负债的管理,各项负债必须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核对、及时清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需要发行公司债券时,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下属单位不能自行发行债券或集资。

第七章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七十三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由所有者享有

的剩余权益,是所有者对公司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专项储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权益变动程序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第七十四条股本管理

(一)公司股本,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取得,或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形成;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本,按发行的股票面值登记入账。

(二)公司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出资时登记入账,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返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账。

第七十五条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管理

(一)公司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大类。股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二)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两部分。

1.法定盈余公积。公司及下属单位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任意盈余公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按照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公积金用途

1.弥补亏损。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六条专项储备管理

“专项储备”是企业会计准则下用于核算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有特定用途限制的准备金。公司专项储备主要为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前及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七十八条股利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节营业收入管理

第七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营业收入分类如下:

(一)营业收入按性质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二)营业收入按重要性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八十七条营业收入确认标准

(一)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应当冲减当期营业收入。第八十条公司的一切收入归财务部门核算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截留、隐瞒、私分。

第二节成本费用管理第八十一条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下属单位必须健全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有效控制、正确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第八十二条成本费用的核算

(一)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都应当计入公司的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下列各项不得列为公司的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购入支出。

3.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

4.对股东发放的股利。

5.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成本和费用核算对象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职工薪酬、租赁费、修理费、车辆费用等。

(四)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应当独立核算,

不计入营业成本之内。

第九章利润分配管理第八十三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三)根据股东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根据股东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章财务报告管理第八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规定编制的其他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应按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公司财务报告。第八十五条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账表一致、报送及时。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下属单位向公司总部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含快报)、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部财务分析报告等。内部财务分析报告根据管理需要,由公司总部统一制订报送时限和报送内容,下属单位按规定报送。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等之前,财务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相关财务

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第八十七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综合反映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母公司对其投资的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依据会计准则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第八十八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委托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第八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向经营管理者报告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需改善状况,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十条会计档案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九十一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公司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和销毁等工作。会计档案的调阅、复印和携带外出,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第九十二条财务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统一财务软件中的财务相关模块,及数据库系统和配套的硬件设备。第九十三条公司由专职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管理与维护,以保障财务信息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确保数据安全。第九十四条财务信息系统的授权管理

(一)下属单位必须使用公司统一财务专用服务器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并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二)下属单位因岗位需求须新增、删减财务系统账户或变更财务系统账户权限的,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财务系统账户新增/删减/权限变更申请。

(三)财务信息系统的集团用户由公司电算化主管及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四)电算化维护员应当及时注销离职人员的财务系统账户,以关闭其操作权限。

第十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十五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下属单位应当依据公司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以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为基础,以利润总额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综合反映公司在预算期间内的全部经营活动和成果,财务预算主要以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形式反映。第九十六条公司预算编制程序按照“由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不同预算项目,结合公司实际,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第九十七条公司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全面预算执行责任体系。第九十八条公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非可控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偏差,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公司预算工作小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下属单位应当按季度编制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汇总。公司预算工作小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以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第一百条公司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将年度预算考核纳入公司组织绩效考核体系,确保预算目标有效落实,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推动战略目标与经营计划落地。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财务预算具体实施应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第十四章财务资助管理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及下属单位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章子公司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以持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股权(或出资),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或出资)及其衍生权利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等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子公司承担组织经营、取得经营利润、合法有效地运作公司法人财产、保证股东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会、董事会等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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