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_公司公告_闽东电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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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3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置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

第五条审计部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时,应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任不足两年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利益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在审计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有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领导、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审计部开展审计业务需要从所属单位抽调专业人员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内部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请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事项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通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

(十)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十一)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权限包括:

(一)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并按管理权限报董事长或党委会批准。

(二)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董事长批准后,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如:报表等),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六)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确认。

(八)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后,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九)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应当经公司批准,同时外购审计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部审计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3.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有权开展专项审计:

1.有关单位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时;

2.有关单位当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亏损,或者经营成果出现异常变动,而该单位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时;

3.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四章内部审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对不同审计对象,不同审计要求,可以结合内审人员配置状况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如:就地审计、报送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全面审计、局部审计;审计查询、审计调查等不同方式。

审计部对公司本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如工作需要,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正式工作计划并报备经理层。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

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审计对象确认。审计部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将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可以报董事长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党委会审议,其他检查事项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公司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调阅、外借审计档案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部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报党委会批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提交管理建议书或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正建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被审计

单位基本情况等基本审计事项,同时对审计事项进行评述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晰、论证有力、态度明确,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经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第六章后续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的附件报送公司审计部;对于90日内无法完成整改需要持续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整改台账,拟定整改计划,并在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措施。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相关部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人员进行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拒绝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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