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年
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投资管理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六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报告。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投资管理部通知董事会。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应及时向投资管理部报告,由投资管理部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常规交易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单项投资额在两亿元以上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的;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投资管理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