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管,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兼顾责任、风险与收益,确保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管承担的职责和贡献相适应,程序公开透明。
(二)竞争性原则。对标外部市场,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合理确定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建立在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绩效表现紧密挂钩,强化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性。
(四)持续性原则。薪酬的确定必须与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效益相适应,引导董事、高管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管。独立董事的薪酬管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的薪酬。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初步研究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管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根据公司功能定位以及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包括预算、清算),经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董事薪酬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为保障董事履行基本职责而支付的固定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的基本薪酬为年度津贴。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而支付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按照中长期激励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高管薪酬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为保障高管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而支付的固定报酬,根据高管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经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管业务单元业
绩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而支付的浮动报酬,是薪酬体系中与业绩直接挂钩的部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按照中长期激励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薪酬支付。
(一)在公司取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管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在年度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绩效薪酬支付。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管业务单元业绩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清算。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因换届、任期内辞职、免职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的,其薪酬支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基本薪酬(或津贴)支付至其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之日止。
(二)绩效薪酬根据其在考核年度内的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按比例或考核周期内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后支付。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支付。按照中长期激励相关办法约定
的条件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扣减或追回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五)在薪酬申报、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应扣减或追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六条董事、高管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公司应将董事、高管的薪酬情况作为公司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披露,确保薪酬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独立董事薪酬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薪酬主要为年度津贴,不参与公司的绩效奖金分配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