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000972)_公司公告_*ST中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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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成员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

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二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为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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