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_公司公告_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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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三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5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版(经2025年10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事项管理,多渠道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债务融资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债务融资,指为满足企业经营和发展需要,以间接或直接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融资、债券融资、统借资金、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信用证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等各项债务资金筹措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债务融资事项应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必须是公司年度融资预算内事项。

第五条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集中总量控制;

(二)成本优先,综合平衡。第六条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公司系统内富余资金,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集中调度管理办法》(第二版)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时间、融资方式及资金成本,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努力压降财务费用。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

各单位为所属控股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债务融资比例不能超过持股比例;对因特殊情况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提供债务融资的,应要求债务融资人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但为救急、救险、安全、稳定紧急需求资金提供债务融资,且其他股东确实难于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债务融资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融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策和下达程序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营业收入、资金回笼、经营周转需求、资本性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确定资金缺口,落实融资方式、融资条件,编制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审查、平衡、协调及汇总,并编制公司整体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经上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方案经审议批准后分解下达各单位,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经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各单位在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按月滚动编制上报月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确认后执行。

第十四条在经审议批准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总额内,公司可对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若各单位确需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事项、调整的金额和调整的必要性等。

第十五条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外项目需提交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报上级单位、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后执行。

第四章债务融资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为确保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各单位应与资金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贷款授信额度协议。

第十七条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管理,原则上不作为借款主体自行开展融资,确有必要的需经上级总公司批准。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应统筹好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归还等工作,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根据资金用途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

第十八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主体,原则上在公司下达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自行筹措债务融资。

第十九条各单位债务融资要争取采用信用方式,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债务融资的风险管控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融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结合本单位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编制还款计划,提前筹措资金,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如确因经营困难,预计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融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前十五日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因组织不力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融资引发公司系统风险,或影响生产经营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公司将追究企业负责人及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按照公司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二版)》(国长电制度〔202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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