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紫光股份股票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1幢5层
权益变动性质:持有股份减少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证券 | 指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丰实2号单一资管计划 | 指 | 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本报告书 | 指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14,300,46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0%,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触及5%的权益变动。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企业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967A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忠 |
| 注册资本 | 3,243,000,000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1幢5层 |
| 经营期限 | 2007年9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股东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8.67%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董事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林志忠 | 男 | 董事、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张毅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宋永辉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马建勇 | 男 | 职工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黄进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华民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刘俊勇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时间:2024年12月19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关系说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达证券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信达国际控股 | 0111.hk | 63%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产品投资计划需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5.50%下降至
4.99999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产品投资管理需要于2025年11月20日预披露了减持紫光股份股份的计划,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股份不超过28,600,798股,即不超过紫光股份总股本的1.0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7,304,393股,占公司总股本5.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3,003,924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998%,不再是紫光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产品投资管理需要于2025年11月20日预披露了减持紫光股份股份的计划,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股份不超过28,600,798股,即不超过紫光股份总股本的1.00%。
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0日,信达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14,300,469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0%。减持完成后,信达证券持有公司股份143,003,92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7,304,393 | 5.50% | 143,003,924 | 4.999998%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
12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
12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紫光大楼 | ||||
| 股票简称 | 紫光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93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1幢5层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是□否√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持股数量:157,304,393持股比例:5.5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变动数量:14,300,469股变动比例:0.50%变动后持股数量:143,003,924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4.999998%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证券-天津信恒同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林志忠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