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玉玲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72人,代表股份598,585,66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2%。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71名,代表股份541,690,840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58.54%。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股份56,894,822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38%。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73,741,39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1.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9人,代表股份24,844,27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9%。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 1.00 | 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方雪玉女士为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的议案》。 | 合计 | 596,225,371 | 99.61% | 2,177,219 | 0.36% | 183,072 | 0.03% |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79,466,701 | 97.12% | 2,177,219 | 2.66% | 183,072 | 0.22% | ||
| A股 | 541,278,270 | 99.92% | 255,570 | 0.05% | 157,000 | 0.03% | ||
| H股 | 54,947,101 | 96.58% | 1,921,649 | 3.38% | 26,072 | 0.05% | ||
| 表决结果 | 通过 | |||||||
注:上述投票比例结果若出现各项比例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