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部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内部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审计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部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终结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审计部和审计委员会可报请董事长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或限期内未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