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_公司公告_鞍钢股份: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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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

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议案一、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于2025年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议案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聘任田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现聘任田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田勇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管理

经验,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田勇先生简历见附件。

议案三、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提名田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现提名田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田勇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议案四、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关联董事李景东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刊登于2025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议案五、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注销宁波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整合业务资源、强化核心区域市场主导地位,完善全国销售网络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能,批准公司注销宁波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议案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修订<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批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称变更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对《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文件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职权范围书》《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第一条第一条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为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最少须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a)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b)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c)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d)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及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3.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4.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3)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vii)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弥补亏损方案。(e)就上述(d)项而言:(i)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ii)委员会应考虑于该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f)最少每年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g)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h)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i)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j)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k)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l)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m)就职权范围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n)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o)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p)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q)指导和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经理层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r)监督企业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s)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t)督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7)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弥补亏损方案。5.就上述4项而言:(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6.最少每年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7.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8.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9.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10.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11.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12.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13.就职权范围的合理事宜向董事会汇报;14.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15.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16.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17.指导和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经理层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18.监督企业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19.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督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设与运行;(u)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v)评估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w)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系的建设与运行;21.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22.评估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23.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十三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两次,并且须于董事会每次召开审议并(如适当)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议之前召开一次会议。第十七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委员会会议日期的至少7日之前发出;及(b)委员会的其它所有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委员会会议日期的至少3日之前发出;2.委员会的其它所有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书发出通知,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它事项。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秘书发出通知,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与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它事项。

作出上述修订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中后续条款序号相应依次顺延。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应正式向董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汇报。第二十八条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主席应正式向董事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合理事项作出汇报。

条目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委员会在董事会成员提名方面的职责如下:(a)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b)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c)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d)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2.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3.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4.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5.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6.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位成员。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成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两次。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一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7天之前发出;及(b)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3天之前发出;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八、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第六条主席应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应准备回答股东就委员会的职责所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a)就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因应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和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c)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d)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e)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f)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g)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1.就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因应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和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3.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4.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5.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6.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7.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h)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i)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j)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k)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l)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8.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9.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0.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1.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12.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位成员。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两位成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a)委员会的所有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7天之前发出;(b)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至少3天之前发出;2.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发出。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秘书保存,在委员会任何成员发出合理通知后,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有关成员在合理时段内查阅。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议案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结合公司实际,对《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第六条主席应当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且准备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愿景、原则及政策的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3.参与公司ESG重大风险与机遇的识别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环境、人权、健康与安全、人力资源等。4.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新趋势、新风险,以此评估ESG架构与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并就其改进方向提供指引。5.监督和指导公司ESG目标制定,定期审核ESG目标进度、达成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6.监督和指导公司ESG管理规划实施情况,结合ESG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确保管理规划与时并进。7.监督和指导公司ESG议题重要性评估及汇报过程。8.审阅并向董事会提报公司年度ESG报告及相关报告。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负责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指导公司ESG愿景、原则及政策的制定,并提出改进建议。3.负责协助董事会管理、监督公司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4.负责管理、监督公司ESG治理架构及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5.负责管理、监督公司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战略执行、目标实现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6.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ESG重要性议题识别、评估过程。7.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年度ESG报告及相关报告编制,审阅并向董事会提报。8.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以上成员。第十三条议事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以上成员。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议案十、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

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6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a)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成员。(b)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第二十条除非另有约定,确定会议地点、时间、日期以及讨论事项的议程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派发给每位委员会成员以及需要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士:1.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在委员会会议日期的至少3日之前发出;2.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先后发送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秘书应把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及委员会的报告派发给委员会及董事会全体的成员。

附件

田勇先生简历:

田勇先生,出生于1978年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田勇先生于200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得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硕士学位;2005年获得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博士学位。田勇先生曾任鞍钢股份炼钢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

田勇先生目前持有9.9万股公司A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田勇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田勇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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