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QG/CEVIA-202-01·03-2025前言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20年3月3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年月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年月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QG/CEVIA-202-01·03-2025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体系等。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根据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等。前述统称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职责
第六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参股公司
发生的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其保密要求也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制定保密措施。所有的对外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如果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如有,应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如没有,董事会应在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中声明,公司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泄密的,应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因泄密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处以罚款、解聘或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