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000882)_公司公告_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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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5

第五章 附则 ...... 5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 6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公司自身或者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

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证券事务部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豁免披露

(注

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 □其他

所涉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信息类型

(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注

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字)备注

注:

1.选择豁免类别时填写;

2.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3.可参考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 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时可另附页。

附件二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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