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2点,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洪江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见证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翟玉军律师、李建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7人,代表股份354,992,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49,222,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4人,代表股份5,770,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9%;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6人,代表股份9,519,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9%;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4,367,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玉军律师、李建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详细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 序号 | 表决事项 | 表决意见 | 代表股数 | 百分比 |
| 1.0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348,945,166 | 98.29638221% |
| 不同意 | 6,041,022 | 1.70173043% | ||
| 弃权 | 6,700 | 0.00188736% | ||
| 其中中小股东: | 同意 | 3,471,310 | 36.46704833% | |
| 不同意 | 6,041,022 | 63.46256636% | ||
| 弃权 | 6,700 | 0.07038531% | ||
| 其中B股: | 同意 | 190,170 | 4.35375763% | |
| 不同意 | 4,177,781 | 95.64624237% | ||
| 弃权 | 0 | 0.00000000% |
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玉军、李建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