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000863)_公司公告_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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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一般规定 ...... 3

第二节定期报告 ...... 3

第三节临时报告 ...... 5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8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 10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 12

第七章保密措施 ...... 13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3

第九章信息沟通 ...... 13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 14

第十一章相关责任 ...... 14

第十二章附则 ...... 15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

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之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

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上市规则》相应情形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

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

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七)收购报告书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需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或者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信息事宜(参见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

(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三)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或次日;

(四)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

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工作,向其

聘用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一条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其提供的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其补充、纠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中介

机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定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四条互动易的回复和发布: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四十五条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六条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八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

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五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

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

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董事会

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保密措施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

有严格保密义务。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

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五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

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

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第六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六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信息沟通

第六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六十五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

告。第六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第七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七十一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由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阅,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相关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

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第七十五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

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七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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