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股份(000833)_公司公告_粤桂股份: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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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从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经营和法律上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党委加强对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将债务风险防控重大工作纳入研究讨论事项范围,落实党委对涉及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把关定向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就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有效性向出资人、股东会负责,在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确定债务风险防控总目标、总策略;

(二)审议批准公司整体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相关制度;

(三)根据授权审议批准公司整体年度融资计划及债券融

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年度债务风险报告;

(五)审议批准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

(六)其他文件规定的债务风险防控相关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整体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下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年度预算目标及三线;

(三)拟订公司整体年度融资计划及债券融资方案;

(四)审核公司及下属企业拟开展的债务高风险事项;

(五)审核年度债务风险报告;

(六)拟订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督促实施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七)审定债务高风险子企业名单及其债务风险处置方案;

(八)其他文件规定或董事会交办的债务风险防控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债务风险防控办公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战略发展部、经营管理部、证券法务部、纪检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开展债务风险防控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公司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相关制度;

(二)实施资产负债约束工作,完成资产负债率年度预算目标任务;

(三)组织年度融资计划、债券融资方案的编制,并监督

执行;

(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债务高风险事项进行背景调查和风险分析,持续跟踪债务高风险事项进展及风险防控情况;

(五)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起草债务风险年度报告;

(六)起草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实施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七)针对债务高风险子企业,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制订其债务风险处置方案;

(八)其他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债务风险防控职责。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债务风险防控落实到合规管理、投资管理、企业治理、产权管理、资本运作、风险处置、检查、考核等各监督环节,对下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

第九条各下属企业落实债务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是债务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下属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流程和报告体系,建立风险预警和监督工作机制;

(二)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

(三)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债务风险评估,制订债务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要求提交债务风险管理季度、年度报告以及专项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开展以下禁止事项:

(一)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二)资产虚假出表;将负债列示为权益,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人为调控合并范围粉饰报表。

(三)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四)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五)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资金空转、脱实向虚,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八)为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提供担保和借款;假借经营、投资活动等名义变相借出资金。

(九)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十)除国家或监管部门指令规定外,禁止开展以下事项:

1.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非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企业实施推高

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2.对公司合并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借款。

3.对征信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1)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或公开市场债务违约;

(3)近三年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

(4)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

4.提供无明确期限或者无期限的担保或借款。

5.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借款。

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以下债务高风险事项: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含债务高风险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

(二)公司合并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子企业之间的担保或借款。

(三)对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或借款。

(四)提供超出控制规模的担保或借款。

第三章资产负债约束

第十二条公司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下属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约束应纳入公司考核体

系。

各下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三线”,由公司资金财务部按年度预算、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进行测算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各下属企业应根据公司核定的资产负债率“三线”,统筹并安排好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工作。

第十四条除改革重组等特殊情况外,息税前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支出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市场竞争性企业,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的增长,并逐步实现下降。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下属企业,公司根据债务风险大小程度确定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债务融资规模,应通过控制投资、压降债务,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盈利能力,盘活或处置无效低效资产等方式,确保资产负债率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十六条下属企业须严控隐性债务,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事项,及时确认负债;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审慎使用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并纳入带息负债总额管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各下属企业应加强本企业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业务计划衔接,年度预算总盘确定后,按月编制资金滚动计划,有条件

的企业可细化至按周、按日管控,有效控制资金头寸,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控预算外项目支出,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加强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监控与考核,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第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应加强本企业资金合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司库体系建设要求开展资金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下属企业应加强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定期开展低效、无效银行账户清理。对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严格执行出纳和会计岗位分离,银行印鉴、网银密钥等支付介质保管分离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的审核审批,定期清理“僵尸用户”和调整不适用权限,不得设置“超权限用户”。定期开展内控流程测试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业务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公司资金财务部通过司库系统对子公司资金收支进行监控,加强资金归集管理,科学统筹调度资金,防范资金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为优化资本结构,公司对年度融资总额和银行授信资源实施集中统筹,以发挥整体信用优势。通过深化银行关系管理,加大统筹融资力度,全力争取并维持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下属企业严格按照《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本企业规范办理融资

事项的授信、预算申报、审批、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下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需求、盈利能力、现金流入水平以及债务规模等情况,合理安排融资方式、规模和期限,有效控制带息负债规模,保持财务结构稳健,防止期限错配、短贷长投。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信用优势,加强银行关系管理,加大统筹融资力度,多渠道、多品种、多方式降低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

第六章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心原则是“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各下属企业还需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的精细化管理,谨慎确定担保对象,严格控制担保的业务范围和总体规模,规范开展对外担保工作,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第二十四条下属企业要严控本企业内部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第二十五条下属企业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非金融子公司或非金融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业务双方应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担保责任范围、期限、担保费用、反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下属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本企业担保规模。除国家或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外,原则上公司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单户报表净资产的50%,对单个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保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单户报表净资产的30%。

公司总担保规模是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不考虑合并抵消)。担保余额不包含企业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资产划转、重大损失等因素造成净资产大幅减少的,应及时采用减少后的净资产作为控制担保规模的基准。

第二十七条下属企业应按股比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加强对本企业存量担保事项跟踪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经营及资信状况变化,对于存在代偿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七章对外借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采取统借统还形式向下属企业提供的借款,此定义不包括因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发生的向上归集资金,以及子公司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各下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金调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本企业规范管理对外借款行为。

第三十条下属企业开展对外借款应当遵循降本增效、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借款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包括资金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人及其经营状况、利率、违规借款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第三十一条下属企业应对借款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非金融子企业或非金融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借款业务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计息和还款方式、担保或质押等还款保障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各下属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企业对外借款规模。除国家或相关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外,原则上下属单户企业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0%;对单个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单户报表净资产的30%。

第三十三条下属企业应按股比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加强对本企业存量对外借款事项跟踪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及资信状况变化,对于存在回收风险的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八章债务风险监测评估

第三十四条下属企业应按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建立重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债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调整管控措施并及时通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部门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资金、融资、担保、对外借款等与债务风险相关的重点指标和业务板块开展动态监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指标,以带

息负债比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其他债务风险指标为辅助,结合企业成长性、效益性、资产质量等方面指标,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高、债务集中、资金链紧张且经营不善的子企业,通过提醒、预警、限制操作等方式对风险面和风险点进行预警和管控。

第三十六条公司债务风险防控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下属企业的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围绕权益保障风险、现金保障风险、利息保障风险、资产质量风险、表外风险五个维度,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审慎拟定债务高风险子企业名单,并持续对其债务风险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债务高风险子企业应在纳入管控后2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组织制订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纳入债务高风险子企业范围的,由公司债务风险防控办公室组织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子公司应及时按审定后方案组织开展风险处置,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第九章禁止事项、高风险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下属企业确需开展高风险事项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经下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确定项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事项计划完结措施和时间,并及时纳入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下属企业应将本企业禁止事项、高风险事项按照事项类别建立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事项进行分析与风险识别,判断风险性质与损失程度,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除

国家或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外,禁止事项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公司债务风险防控办公室及下属企业财务部门每季度跟踪禁止事项、高风险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禁止事项整改完成、高风险事项完结。因企业经营变化、股权变更、资本运作等原因被动形成的禁止事项和高风险事项也应及时纳入台账,按照上述规定限时整改或跟踪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企业每年(季)度初总结上一年(季)度债务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形成年(季)度报告,经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公司,其中年度报告需经企业董事会审定。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报告应于次年4月10日前上报。

对于突发的可能引发重大债务风险的事项,子公司应按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报告。

第四十条下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禁止事项和高风险事项的情况,定期研判可能引发重大债务风险事项,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应对措施和实施流程,在风险发生时可迅速启动预案,对债务风险事项进行有效应对。

第十章规范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下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担保管理、对外借款管理、债务风险监测预警与风险应对等相关制度,做到制度完整、流程清晰、内控健全,并做好部门间、上下级企业间制度协同工作,强化业务监督管控。加强债务风险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宣贯,以及管理知识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全员

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二条对重大债务风险事项,应组织深入查找根源,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对下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问题的重大整改事项,公司各部门应齐抓共管,指导、督促、跟踪下属企业落实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强化重大债务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对相关下属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印发提示函并进行通报,促进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同时避免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对风险管理失职,未能发现风险,或对已出现的风险知情不报、怠于处置,导致风险管控机制失效,或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粤桂财(202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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