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舆情管理工作组成员应对处理舆情工作中获悉的公司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发布前,评估可能发生的舆情,并做好应对计划;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并汇报董事会秘书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披露。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各部门、分子公司所属业务领域的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主动发布。要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应急工作,认真研判舆情影响,科学制订应对策略。对于重大舆情事件要第一时间发布真实情况,尽力成为媒体报道的唯一或主要
的信息源,避免不实报道,不能心存侥幸或消极应对;
(二)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公布媒体采访联系电话,由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解答媒体采访,统一口径,以免误导公众。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和接受媒体采访;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注重现场管理。做好现场记者接待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秘密、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可视情况允许记者进入现场采访。
(五)重视员工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对外宣传规定的培训教育,舆情事件发生后,争取员工的支持配合,引导员工遵守企业相关规定,不乱发布消息。如遇外界问询,应及时转至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
(六)应对不实报道。及时主动澄清事实,如发现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中存在错误信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控制负面消息传播范围,防止反复炒作。
(七)重塑企业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把企业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告知公众,并积极开展
危机处置后的正面宣传,降低负面影响,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舆情应急管理的一般处置程序
(一)舆情信息反馈。舆情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填写上报《各单位舆情应急事件报送表》。党群工作部及事发单位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指示开展相应媒体应对工作。
(二)形成背景材料。各单位需迅速收集突发舆情有关情况,研判舆情发展,起草答问口径和情况说明,报请审核。
(三)全程舆情监测。全过程监测舆情动态,收集媒体报道,根据《鲁西化工媒体危机事件暨负面敏感舆情分级标
准》认真分析研判,做好分级分类处置。由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新闻发布或保持关注。
(四)实施新闻发布。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消息,回答记者问询,把企业态度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告知媒体和公众。必要时滚动发布事件进展情况。
(五)保持媒体沟通。做好采访接待工作,不回避、不阻挠记者采访。指派专人回答媒体采访,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发现媒体报道有误应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更正。
(六)评估舆情处置结果。舆情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组织进行总结评估,对相关舆情反馈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拟定预防措施,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