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000826)_公司公告_启迪环境: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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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1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 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 为5.43 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 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5.45 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0.88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70.20%。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 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77.37 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 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01 民初940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 民初940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7 月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启迪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5 年12 月15 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30,129,628.81 元及2025 年 12 月16 日之后的利息(以165,947,575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每年360 天为标准,自 2025 年12 月16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迪科技服 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 万元、保全保险费3,470.2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15.5 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

(二)(2025)京0112 民初7726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12 民初772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 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6,244,000 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00 元为基数, 自2019 年5 月21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1.5 倍计算,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以2,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0 年5 月20 日起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 以244,000 元为基数,自2018 年4 月29 日起至2019 年8 月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倍计算,自2019 年8 月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

2、驳回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66.98 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交纳。

(三)(2026)陕01 执他38 号、(2025)陕0114 执331 号

1、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6)陕01 执他 38 号)。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 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 民初593 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 (2025)陕0114 执331 号。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 本案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26)陕01 执39 号执行案件系关联案件,为提高执行效 率,请求将本案提级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74 条第2 款规定,决定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 民初593 号民事判决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2025)陕0114 执331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 民初593 号民事判决书((2024)陕0114 民初59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西安启航项目

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878,892.65 元及利息(以 28,878,892.65 元为基数,自2024 年2 月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 有限公司在上述还款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181,000 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7,519 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 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 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 运营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 运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数额以协助通知书所载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2024)苏0826 执恢107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苏0826 执恢1075 号)(该案件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1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826 执恢1075 号执行裁定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 事项:

冻结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的债权32,562,873.91 元。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查封期限:3 年,自2026 年2 月6 日至2029 年2 月5 日。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0.88 亿元,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0.20%,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 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与我方当事人

我方当事

人名称 我方地位 对方当事人名称 案号 案由

相关的诉讼标

的额(万元)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

(2025)陕0481 民初371 号、

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华安建

(2026)晋0403 民初1383 号、

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派普

(2026)豫0821 民初455 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沭

(2025)苏1322 民初5819 号、

工建限责设有限公司、四川

建设工程

(2025)鄂1202 民初5623 号、

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

合同纠纷 93,541.23

(2025)赣0103 民初12475

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

号、(2025)鄂0804 民初2451

限公司、荆门市天城市政建

号、(2025)浙0381 民初20343

设有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

号、(2024)陕01 民初229

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

号等

团有限公司等

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有

(2024)京0108 民初14711

限公司、诸暨经开启服企业

号、(2025)浙0681 民初11868

公司及相

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明天机

号、(2025)京0112 民初33741

关子公司 被告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号、 (2025)京0112 民初55033

其他经营

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号、(2024)内02 民初69

事项纠纷 68,771.50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新野县

号、(2025)豫1323 民初3203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

号、(2025)湘31 民初52

心、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号、(2025)京0108 民初7544

局、河南文达信科贸有限公

号等

司等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

(2025)陕04 民初34 号、

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宜昌

(2025)豫01 民初1057 号、

分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

金融借款

(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

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合同纠纷 192,169.21

055344 号、(2025)鄂0503 民

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

初3877 号、(2025)湘3122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初1666 号

泸溪县支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忠

(2025)晋10 行初22 号、 (202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渝0233 行初78 号、(2025)

行政诉讼 45,558.68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咸

吉02 行初43 号、(2025)鄂

公司及相

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等

12 行初17 号等

关子公司 原告

安徽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

(2025)皖0402 民初1740 号、

建设工程

司、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

(2024)晋0121 民初8 号、

合同纠纷 3,601.93

分局、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

(2023)晋0121 民初1808 号

集团有限公司等 等

济南铭森环卫设备有限公

(2025)豫0102 民初12397

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号、(2025)川0106 民初30541

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富

其他事项

号、(2026)黑0227 民初73

裕县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

纠纷 5,115.84

号、(2025)京0108 民初13609

限公司、宜兴市福瑞德环保

号、(2025)京0108 民初91924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

号等

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

合计 408,758.39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 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77.37 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 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 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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