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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2-1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情况及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日,因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对武汉联合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联合立本”)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维护合法权益,联合立本特诉请法院确认申报的债权及违约金该案件尚处于待开庭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及回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联合立本系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

20,909,422元及诉讼费73,174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联合立本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破产债务人确认应收债权的法律行为。经公司初步判断,该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及以前年度报表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联合立本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于2024年对涉及本次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联合立本胜诉,相关债权的确认和回收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由于案件尚处于待开庭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及回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对公司报表的影响以最终判决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5、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联合立本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苏0282民初1689号】。因债务人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对联合立本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

维护合法权益,联合立本特诉请法院确认申报的债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案,待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武汉联合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

(二)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本金16,865,228元,违约金债权暂计4,044,194元;

2、判令确认原告对上述债权中的安装工程价款3,373,045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判令诉讼请求第一项债权中,除安装费用外的部分,在被告破产清算程序中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予以清偿;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联合立本(原告)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于2023年

月28日签订《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于同年12月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仍拖欠本金16,865,228元,虽出具还款承诺但未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产生违约金暂计4,044,194元。

鉴于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对联合立本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维护合法权益,联合立本特诉请法院确认上述债权及违约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其中3,373,045元的安装工程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联合立本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破产债务人确认应收债权的法律行为。经公司初步判断,该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及以前年度报

表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联合立本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于2024年对涉及本次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对公司报表的影响以最终判决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审理情况,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

3、《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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