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000818)_公司公告_航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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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诚信度,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电子邮箱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十)公司网站;

(十一)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

(十二)分析师会议。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四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二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四条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专人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五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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