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000818)_公司公告_航锦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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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30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第九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经理层会议审议通过,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八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六条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情况报告;

(二)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三)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四)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五)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六)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相关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披露,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一)非上述条款须披露的其他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

(三)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报刊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公司发现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章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六)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审议;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股东咨询电话027-82200722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易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层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高级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章保密措施及处罚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未报告或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或疏漏,或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警告、通报批评处罚;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或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解除其职务。公司可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

(一)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罚款200元;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时应严格履行负责人签字程序,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其内容的准确、真实、完整的罚款200元,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罚款1000元。

(二)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相关信息知悉人应严格保密,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罚款10000元,性质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三)公司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布未披露敏感信息或遇内部报刊和网站上有不适合发布的敏感信息时,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以1000元罚款。

(四)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各部门出现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定期报告披露出现错误或遗漏的罚款500元;致使定期报告披露延误(其中:年度报告4月30日前、一季度报告4月30日前、中期报告8月31日前、三季度报告10月31日前)或出现重大错误与遗漏的罚款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000元。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38楼;邮政编码:430014。

第五十二条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咨询电话:027-82200722,传真:027-82200882,董事会秘书电话:027-82200722,公司电子邮箱:zqb@hangjintechnology.com。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对相应责任人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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