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保障公司持续的再融资能力;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四)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向证券部通报相关情况,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由该部门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五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