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收到表决票8张,实际收到表决票8张,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89,507,842元变更为人民币1,702,236,042元,总股本由1,689,507,842股变更为1,702,236,042股,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9,507,842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2,236,042元。 |
| 2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689,507,842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02,236,042股,全部为普通股。 |
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备案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评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结合董事履职情况,并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建议董事贾同春先生、马振珠先生2024年度薪酬如下: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马振珠先生回避了对其本人薪酬考评结果的表决,其2024年度薪酬考评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贾同春先生2024年度薪酬考评结果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 姓名 | 职务 | 任职状态 | 税前报酬总额(万元) | 2024年度履职期间 |
| 贾同春 | 副董事长 | 离任 | 224.97 | 1月1日-12月31日 |
| 马振珠 | 董事 | 现任 | 14.67 | 4月26日-12月31日 |
| 合计 | -- | -- | 239.64 | -- |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长兼总经理管理先生回避对其本人薪酬考评结果的表决,其薪酬考评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董事张静女士回避对其本人薪酬考评结果的表决,其薪酬考评结果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其他高管人员薪酬考评结果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副总经理徐谦先生简历徐谦,男,1981年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徐先生自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纪委书记;曾任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获得授予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61,000股外,徐谦先生未持有公司其他股票,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行政职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