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000768)_公司公告_中航西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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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西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7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经2025年7月1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重大事件为公司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规范运作联络员、分公司规范运作主管人

员、子公司规范运作联络员、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或专项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签字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依法正式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及电子载体的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一)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按照定期报告编制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如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按照定期报告编制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四)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内幕信息公开前各阶段和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单位对划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疑问的应及时咨询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内幕信息发生当日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各分公司信息披露联络员、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内幕信息发生当日报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三)至(五)项相关主体应根据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六)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所填报资料完整;

(七)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汇总,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2),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八)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重大人事变动、签订重要合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该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证券交易所和陕西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二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品产量、销量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完成情况;

(八)披露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

(九)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由报送内幕信息部门负责填写接收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该信息报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三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要求,发生需对外报送的涉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九)款的内幕信息时,应按公司管理权限和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5)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

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第三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按本管理办法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公司相关责任人,视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经济、行政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出现差错或不完整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上述处罚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罚款,罚款额分为:2,000元,3,000元,5,000元;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培训和解除劳动合同;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

第四十六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5.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 名国 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手机与公司关系
所属单位
职 务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签字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类别

注: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本登记表内容若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须进行脱密处理。

附件2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公司简称:中航西飞 公司代码:00076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00076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4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5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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