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_公司公告_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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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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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公众和公司间的交流,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相关规定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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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均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违规对特定对象进行优先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投资者、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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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或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大股东变化、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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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报道。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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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计划及工作方式,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董秘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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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秘,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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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秘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董秘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七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十八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公司董秘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条接待投资者,须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专人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一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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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秘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秘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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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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