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_公司公告_浩物股份:《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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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对内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1.对外股权投资:公司为长期发展进行的战略性资源投入,主要为公司主导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外获取股权、资产的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

2.对内资产投资:公司用于获取长期收益、升级或维护内部资产的投资,主要为控股子公司主导的对内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项目运营所需的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产线、新设门店/更换品牌等扩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无权进行投资决策,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退出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须遵守公司“三不投”原则,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不投,没有核心团队的不投,不能成为行业领跑者的不投。所投资项目应符合产业战略发展需求和公司风险管控原则,以及公司自身经营规模、资产负债及融资能力。凡不符合以上范围的或者超出公司自身实力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该等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该等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投资、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的相关财务指标视为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投资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照《上市规则》要求,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或新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拟投资行业的国家及区域产业政策法规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和制度;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的筛选、拟定中介、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项目报批、组织实施和项目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公司财务部、审计风控部等部门参

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资产评估、交割验收等。对内资产投资项目也纳入公司战略投资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推荐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对投资项目的财务调查、资产评估和财务状况审计;负责审核批准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的资产购进、结算等。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外股权投资和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的投后评估审计,负责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协助战略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项目(含对外股权投资和对内资产投资项目)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并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等;负责审核投资项目公司章程,投资项目公司规范运作管理等。

第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所在行业发展特点,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等;主导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范围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资预算,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公司年度投资活动原则上按年度投资预算执行,纳入预算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需经立项、论证与决策程序审批。无需聘请三方尽调机构的投资项目,可免予立项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论证后,根据第三章投资审批权限条款,提交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程序:

立项

1.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由战略投资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2.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风控部对立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战略投资部分管副总、总经理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董事长审批。

论证

1.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由战略投资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论证,并编制《项目尽职

调查报告》。公司战略投资部组织成立公司内部尽调小组,内部尽调小组应包括相关业务单位、财务部、审计风控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尽调小组在完成尽调后,由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背景与范围、目标公司概况、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与技术分析、人力资源与组织架构、风险与合规事项、估值分析与交易建议、结论与建议等。

2.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与目标、市场分析、技术与运营可行性、财务分析、风险与应对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3.投资项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项目实施单位需开展对产业政策、营商环境、产品市场、工艺技术、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分析、评估,完善细化防范措施,特别是极端情况下止损退出方案。

4.聘请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齐全、信誉良好且符合《证券法》规定,并通过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决策

1.对外股权投资由战略投资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发起决策流程,根据投资项目类别,将立项申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第三方机构报告、相关协议、议案等文件进行归纳整理,根据第三章投资审批权限条款,提交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投资决策。

2.对内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项目全部资料提交战略投资部并完成公司决策流程。

3.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有效期为12个月,决策审批后12个月内未实施的,由战略投资部启动投资复核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未实施的说明,报决策机构备案。投资项目若需继续实施,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4.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投资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如违反将责令整改并按相关制度处理;造成损失的,战略投资部将整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风控部进行责任追究。

实施管理

1.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

所签合同,均为无效。涉及董监高委派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经营管理职权规范执行,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营指标和利润指标。

2.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战略投资部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责任,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能范围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3.公司非控股项目,根据投资协议,由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委派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4.投资项目在实施期间需实行进度汇报制,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派至项目的负责人应每季度对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使用和执行情况、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编制阶段性进展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提交战略投资部。对偏离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定目标的投资情况应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5.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投资方案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案。因客观因素确需对项目方案实施变更的,需向战略投资部报告,并启动投资复核程序执行审批。

投后管理

1.公司战略投资部为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每季度收集投资项目的运营数据、财务报表等信息,编制投后管理报告。投后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动态、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

2.投后管理报告由战略投资部发起,经财务部、审计风控部审核,报战略投资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管理层审阅,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3.投后管理周期:从项目投资实施开始,至投入使用或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结束,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非控股项目按照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投后评估审计工作按照公司相关审计制度执行。

项目风险、变更与退出

1.风险预警机制

(1)公司战略投资部是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测主责部门,负责制定预警指标、收集项目数据、牵头制定应对方案。审计风控部协助提供风险控制支持,审核法律风险,提供

诉讼支持。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标的公司或项目财务数据,评估退出方案的财务可行性。

(2)主要关注风险类型: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关注指标: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变动、营业收入、净利润达成率、经营性现金流、核心高管离职率、研发投入占比、诉讼金额占比、预期估值偏差等。

(3)风险分类及应对措施:

高风险预警:成立专项工作组,启动紧急退出预案。

中风险预警:调整退出策略,每周关注并汇报进展。

低风险预警:加强标的公司管控,季度复盘讨论风险应对方案。

2.变更与退出

(1)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2)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发生与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提交业务单位负责人和战略投资部审查。

(3)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应在接受公司审计风控部审计后,方可离职。如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者,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4)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出现或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包括股份上市、股权转让、股份回购和清算注销等):

①按照章程、合同、协议约定,项目经营或投资期满的。

②投资目的达成,不再继续运营或持有项目权益的。

③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投资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④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事项转让,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⑤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继续运营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

⑥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⑦公司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项目退出审批权限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项目退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置股权(或资产)价值(以账面价值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处置事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拟定退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进行审批。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置股权(或资产)价值(以账面价值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但未超过30%的处置事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拟定退出方案,报董事会进行审批。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置股权(或资产)价值(以账面价值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处置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拟定退出方案,报公司董事长进行审批。

4.投资项目的中止或清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止和清算前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报董事长前置审核,经审批机构审批后责成有关部门或成立清算小组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善后工作,不得推诿。

档案管理

1.项目档案管理包括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查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

2.按项目阶段分为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项目后续管理阶段档案、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三部分。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审批文件、投资协议以及标的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2)项目后续管理阶段档案包括项目投后管理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重要会议纪要等。

(3)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项目总结报告。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按要求填写《资料档案清单》,将业务档案备份后,原件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统一归档。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主体、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部门、投资决策机构须严格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告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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