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遵循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相应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等重大信息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二)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三)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包括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等;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措施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留用察看;
(五)提议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提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八条 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客观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第十六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调查小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问责人或被调查人不得参与调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应报送证券监督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