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
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下列目标的过程:
(一)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二)资产安全;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经营效率与效果的提升;
(五)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审慎性原则,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价值提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其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从业经验及职业道德。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干涉、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秘密,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效益等审计;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三)评价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四)审计财务信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五)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关注并检查舞弊行为;
(六)按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七)办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检查实物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业务文件及信息系统;
(四)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或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六)提出审计意见与改进建议,对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经批准可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审计;
(二)内控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性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工程项目审计: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审计;
(五)专项审计:如采购、投资、商务等重要经济活动及重要合同审计。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每季至少一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每年终了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项目实施程序包括:
(一)提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主体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反馈意见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如有异议,应在五日内书面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日内复核并答复。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报告、工作底稿,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及时归档。以上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业绩突出、忠于职守的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密等行为,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