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52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4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科技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6名,代表股份4,307,074,8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股份4,017,736,7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名,代表股份289,338,1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名,代表股份74,982,1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名,代表股份895,4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7名,代表股份74,086,7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
| 同意(股) | 占比 | 反对(股) | 占比 | 弃权(股) | 占比 |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286,094,921 | 99.5129% | 20,895,429 | 0.4851% | 84,500 | 0.0020%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54,002,221 | 72.0201% | 20,895,429 | 27.8672% | 84,500 | 0.1127% | ||
| 2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279,723,220 | 99.3650% | 27,324,130 | 0.6344% | 27,500 | 0.0006%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47,630,520 | 63.5225% | 27,324,130 | 36.4408% | 27,500 | 0.0367% | ||
| 3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279,683,120 | 99.3640% | 27,376,830 | 0.6356% | 14,900 | 0.0003%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47,590,420 | 63.4690% | 27,376,830 | 36.5111% | 14,900 | 0.0199% | ||
| 4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4,306,707,916 | 99.9915% | 339,234 | 0.0079% | 27,700 | 0.0006%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74,615,216 | 99.5106% | 339,234 | 0.4524% | 27,700 | 0.0369% | ||
| 5 |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306,356,880 | 99.9833% | 693,170 | 0.0161% | 24,800 | 0.0006%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 74,264,180 | 99.0425% | 693,170 | 0.9244% | 24,800 | 0.0331% | ||
注:上述议案1、2、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赵鑫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