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沈化(000698)_公司公告_ST沈化: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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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化: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的具体内容

“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

经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沈阳化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

廷会、张振阳、周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对上述人员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指标虚假记载,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本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措施的相关人员,均为因上述事项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人员。

3.公司本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合规意识。持续推动管理提升,强化内部治理手段,体系化推进公司规范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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