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等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办事处等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资本市场部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及时报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发生诉讼和仲裁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以上信息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信息以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九条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市场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需);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审核资本市场部草拟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且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资本市场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保密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