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_公司公告_滨海能源: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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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融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求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保理融资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前提,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优化融资结构,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五条融资的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融资的审批决策机构,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方案予以审批。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资本市场部是管理及实施融资的职能部门(合称“融资管理部门”)。公司资本市场部是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除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承办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活动提出议案,对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活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资本市场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除发债外的债务性融资(含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承办部门,也是权益性融资主要协助部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收集、分析金融市场行情,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与金融机构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预测公司短期及长期的资金总体需求;组织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工作;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子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规划发展部是管理公司项目投资的职能部门,其根据项目计划提出资金需求,并配合财务管理部提供债务性融资所需的项目资料。

第九条公司其他部门按其职能范围为公司的融资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融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除发债外的债务性融资业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融资的额度(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融资

额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本公司融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办理,各子公司融资由其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并报备公司财务管理部。第十二条实际执行中未列入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范围或者超出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的债务性融资事项,按照下述审批权限审批:

单笔融资金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融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或绝对金额小于5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单笔融资金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融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同意后,方可变更资金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第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如果预计不能归还到期债务,应及时了解原因,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构成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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